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平顶山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以平顶山学院无党派人士为主体的党外知识分子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具有统战性、知识性、联谊性和服务性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加强学校党委和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团结凝聚广大党外知识分子,推动党外知识分子的交流与合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本会在平顶山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党委统战部的指导下依据本会章程自主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
(一)学习教育。组织学习和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进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统一战线理论的理解和认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党外知识分子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统一战线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建言献策。发挥人才智力优势,鼓励和支持会员围绕学校发展建设、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发挥党外知识分子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为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三)培养人才。遵循党外知识分子成长和工作规律,注重培养和发现有影响力的党外知识分子,积极为优秀人才成长创造条件、搭建平台,举荐优秀人才,为党外干部队伍输送后备力量。
(四)服务社会。推动会员关心社会发展、关注民生、履行社会责任,组织会员开展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和定向服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五)联谊交友。为会员提供交流平台,为党外知识分子之间的交往交流创造条件,反映党外知识分子的心声和建议,增进友谊,广交朋友。
第六条 本会定期开展活动,由秘书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在自愿基础上,个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党外知识分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含直属单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热心参与社会活动;
(三)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的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或担任学校中层副职及以上职务,在教学、科研、管理岗位上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人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同意推荐;
(二)填写《平顶山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会员申请登记表》,提交到本会秘书处;
(三)经本会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四)报校党委统战部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帮助;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声誉、团结和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热爱本职工作,密切联系本校党外知识分子,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积极举荐优秀人才,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正式书面申请,通知本会秘书处,经会长会议批准;会员本人辞职、调离、退休,或加入中国共产党,视为自然退会;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除名,并报校党委统战部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会长会议是日常执行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会长会议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和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校党委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长会议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长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由副会长兼任。
第十九条 会长会议负责制定联谊会的工作计划,筹划、安排联谊会的各项活动,募集和管理联谊会经费等日常事务。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聘请有关领导和专家担任名誉职务或顾问;
(八)筹措本会活动经费;
(九)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2至5人,秘书长1人,并根据需要设常务副会长1人、副秘书长1至3人。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由校党委统战部工作人员兼任,协助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请校党委同意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除应具备本章程第九条所规定的入会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选任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热心本会工作,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确保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有:
(一)学校划拨的活动经费;
(二)学校其他单位或部门、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的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费使用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执行,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程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校党委同意后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自行解散时,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校党委同意后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需经平顶山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校党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会长会议。